关于“扬子石化 丁二烯 南京自提”(6113002)现货专场商品上市公告
各位交易商:
现货专场商品“扬子石化 丁二烯”将于2014年4月14日在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危化品专场”上市交易,其交易交收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品介绍
商品名称:丁二烯
商品代码:6113002
上市时间:2014年4月14日
生产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交货地:南京
开票名称:丁二烯
商品包装:槽罐车
二、交易要素
交收方式 | 仅自提(最小20吨起提) |
交收日期 | 成交后的连续3个自然日 |
交易单位 | 5吨/批 |
最小交收申报量 | 4批 |
交易时间 | 交易日9:00~15:00 |
交收申报截止时间 | 成交当日15:05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订金率 | 10%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交易手续费 | 2元/吨 |
交收手续费 | 10元/吨 |
发票开具金额 | 合同立价×订货量 |
三、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
项目 | 指标 |
优级 | |
外观 | 无色透明,无悬浮物 |
1,3丁二烯,% ≥ | 99.5 |
总炔烃,ppm ≤ | 20 |
乙烯基乙炔,ppm ≤ | 5 |
丁二烯二聚物(以4-乙烯基环己烯计)ppm ≤ | 1000 |
羰基化合物(以乙醛计),ppm ≤ | 10 |
水含量,ppm ≤ | 20 |
阻聚剂(TBC),ppm ≤ | 50-150 |
过氧化物(以H2O计),ppm ≤ | 5 |
气相含氧量,%(体积)≤ | 0.2 |
四、交收事项
1、自提相关事项
成交后,买方交易商应于成交当日的提交交收意愿截止时间前提交交收意愿,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和提货车辆车牌号等自提相关信息可在交收意愿申请中填写,也可在周一至周四于交易当日16:30以前,周五于交易当日14:30以前通过网站(www.shcem.com)的客户服务栏目下载《中石化自提信息申报单》,填写完毕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传真至交易市场(传真:021-51554572)。
交易市场将根据买方交易商提交的自提信息填写《提货委托书》,加盖交易市场印章后传真给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驻扬子石化办事处(驻厂办)。
买方交易商应在成交后的连续3个自然日内,携带提货人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驻厂办领取提货IC卡,并根据驻厂办工作人员要求前往交收仓库提取货物。领卡前,可提前通过电话与驻厂办工作人员沟通。
提货期间,交易商应根据交收仓库的相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逾期不提取货物的,作超期作废处理,扣除货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且二个月内不能再次成交。
2、交收安全说明
采购本商品的交易商,需自行联络运输单位和车辆对商品进行自提。根据要求,运输单位必须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备案。
买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买方应保证运输工具安全性能良好,符合相关企业提供产品的运输要求。运输液体货物的罐车应符合国家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和车辆须取得必备证件),涉及易制毒品类产品的自提运输车辆还需具备易制毒品运输资质。
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为保障货物安全搬运、贮存和使用,请仔细阅读公告附件一-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并遵照执行。
注:交付点*: 根据产品交收方式不同,有以下几种说明:
(1)自提:铁路罐车计量的,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储罐计量的,以从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流量计计量的,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配送:铁路、公路运输的,以买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水上运输的,以买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
(3)委托代运:以产品交付卖方受买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3、提货联系方式
提货联系处: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驻扬子石化办事处(驻厂办)
地址:南京市大厂区新华路778号
联系人:黄玉娟
电话:025-57786981
传真:025-58561447
备注:如需查询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现货专场商品扬子石化驻厂办自提品种,请点击附件二。
五、交易交收流程
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现货专场交易交收流程图请点击附件三。
六、溢短装
货款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根据实际发货量结算。即:实发量若少于成交量,则交易市场将剩余货款返还买方;反之,交易商应确保其可提资金余额不少于该商品溢装部分对应的货款,交易市场根据实发量与成交量的差额再次收取货款。
七、附加说明
本产品质量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