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石化专场业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化交”)石化专场业务,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所有参与现货专场的人员和交易商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相关行业背景的企业法人,可申请交易商资格。申请时须提交上海化交要求的相关材料,并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申请企业通过审核后,即可取得交易商资格,并获得上海化交分配的交易账号及密码。交易商应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及密码,并对其所有交易账号及密码产生的操作结果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交易商应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石化专场是指由上海化交统一制定的,由某一交易商进行销售,其他交易商进行采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和交收的电子交易模式。
第六条 交易商应根据上海化交规定缴纳石化专场相关费用。
第七条 石化专场中具体商品的所有交易要素,将在上海化交网站(www.shcem.com)上通过公告形式发布,公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石化专场中商品的成交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第九条 存管银行是指由上海化交指定的,协助办理交易资金存管和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十条 交易商出入金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6:00,资金划拨的方式有两种:
1、交易商可通过上海化交指定存管银行的银商转账业务划拨资金;
2、交易商可通过任意银行(账户名须与注册企业名称相同)转账至上海化交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交易商开立、更换或注销存管银行资金账户的,应向上海化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通过网银或银行柜面办理。
第十二条 上海化交石化专场业务采用订金和尾款分次结算的制度。订金和尾款均为石化专场成交商品货款的一部分,各石化专场商品的订金率在商品上市公告中载明。
第十三条 交收是指石化专场商品成交后,交易商按约定时间,完成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石化专场成交合同的过程。石化专场交收应当在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石化专场的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成功提交交收意愿申请的;
3、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质量或数量存在缺陷的;
4、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或卖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提货或配送的。
第十五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就交收的商品质量或数量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当事方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上海化交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判定为交收违约的,根据守约方实际损失,按照不高于合同订金的金额,作相应违约处理。违约方的交易和交收手续费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交易商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相对守约方应当向违约方依法主张权利,相对守约方主张权利应当遵循上海化交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石化专场交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情况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上海化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向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手续费服务发票。
第二十条 买方交易商必须按照上海化交的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因信息提供错误导致的后果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发票的开具内容与石化专场商品上市公告中内容保持一致,购货单位名称及金额与银行凭据中的付款单位名称及金额一致。
第二十二条 如交易商关于发票的开票信息或收取发票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上海化交。
第二十三条 买方交易商在收到发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如发现发票有误,须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给上海化交。因交易商自身原因致使发票无法抵扣、作废等情形的,责任由交易商自负。
第二十四条 违规违约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海化交有权针对石化专场的不同商品调整具体操作规则,并以合同上市公告及附件、热点问答等合理方式告知交易商,并优先于上海化交颁布的业务规则执行,交易商应予遵守。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通过网络系统在上海化交的电子交易系统上进行交易,上海化交对于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电话录音、电子交易数据等记录均具有法律效力。所有交易商通过网络发出的交易指令,一经发出后,均不得撤销或撤回;所有交易商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出的交易指令,以上海化交记录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