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原石化 乙烯 濮阳自提”(6219001)现货专场商品上市公告
各位交易商:
现货专场商品“中原石化 乙烯”将于2017年3月10日在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危化品专场”上市交易,其交易交收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特别告知:本商品的交收方式仅提供自提方式,无转货权方式。如在规定的交收日期内(成交之日起二个自然日内)买方未提取货物,将被征收10%的违约金。
一、商品介绍
商品名称:乙烯
商品代码:6219001
上市时间:2017年3月10日
生产企业:中原石化
交货地:濮阳
开票名称:乙烯
商品包装:槽罐车
二、交易要素
交收方式 | 自提(1吨起提) |
交收日期 | 成交之日起连续二个自然日内 |
交易单位 | 1吨/批 |
最小交收申报量 | 1批 |
交易时间 | 交易日9:00~15:00 |
交收申报截止时间 | 成交当日15:05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订金率 | 10%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交易手续费 | 1元/吨 |
交收手续费 | 0元/吨 |
发票开具金额 | 合同订立价×订货量 |
三、技术要求
执行标准:GB/T 7715-2014
质量指标:
四、违约处理
买卖双方应遵守上海化交的业务规则,构成违约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买方未在成交当日的交收申报截止时间要求前支付全额货款;
(2)买方未在要求的交收日期内执行相关交收操作;
(3)卖方成交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质量和数量要求交付相应货物。
违约处理方式:
上述(1)类情况,上海化交将向买方收取违约交易部分货款的1.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卖方,同时撤销该部分交易;
上述(2)类情况,上海化交将向买方收取违约交易部分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卖方,同时撤销该部分交易;
上述(3)类情况,上海化交将向买方支付违约交易部分货款的1.5%作为违约金,同时撤销该部分交易。
注:已支付货款根据成交价格换算的产品数量取整(以“吨”为单位)后为守约数量,违约数量=成交数量-守约数量,违约交易部分货款即违约数量商品对应货款。
五、交收事项
“中原石化 乙烯 ”专场现货的交收方式为自提。
1、自提相关事项
买方可于提交交收申报时填写自提信息;或于交易当日16:00时前在官方网站(www.shcem.com)的下载专区下载《中石化自提信息申报单》,填写完毕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传真至交易市场(传真:021-51554572)。
交易市场根据买方提交的自提信息填写《提货委托书》,加盖交易市场印章后传真给中原石化驻厂办。
买方应在成交之日起连续3个自然日内,携带提货人身份证原件自行前往驻厂办领取提货IC卡,并根据驻厂办工作人员要求前往交收仓库提货。领卡前,需提前与驻厂办工作人员联系.
提货期间,交易商应根据交收仓库的相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逾期不提货的,取消订单,扣除货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作超期作废处理。
2、交收安全说明
采购本商品的交易商,需自行联络运输单位和车辆,对商品进行自提。根据要求,运输单位必须在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备案。
买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买方应保证运输工具安全性能良好,符合相关企业提供产品的运输要求。运输液体货物的罐车应符合国家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和车辆须取得必备证件),涉及易制毒品类产品的自提运输车辆还需具备易制毒品运输资质。
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为保障货物安全搬运、贮存和使用,请仔细阅读公告附件一-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并遵照执行。
注:交付点*: 根据产品交收方式不同,有以下几种说明:
(1)自提:铁路罐车计量的,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储罐计量的,以从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流量计计量的,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配送:铁路、公路运输的,以买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水上运输的,以买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
(3)委托代运:以产品交付卖方受买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3、提货联系处和仓库信息
提货联系处:中原石化驻厂办
地址:河南濮阳胜利西路中原石化
联系人:段新涛
电话:0393-4471266
传真:0393-4416222
备注:如需查询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现货专场商品中原石化驻厂办自提品种,请点击附件一。
为保障货物安全搬运、贮存和使用,请仔细阅读公告附件二-乙烯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遵照执行。
六、交易交收流程
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现货专场交易交收流程图请点击附件三。
七、商品标志、运输、贮存
1、标志
包装袋上应印有该产品的标志。标志中包括: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产品标准号、产品牌号、批号及净重。
2、运输
产品运输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或雨淋,不得与沙土、碎金属、煤炭、玻璃等混合装运,更不可与有毒物质、腐蚀性和易燃物品混装。
3、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远离火源,防止阳光直接照射,不得露天堆放。
八、附加说明
本产品质量标准由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上海化工品交易市场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一:关于中石化现货专场商品中原石化驻厂办自提品种及联系信息
附件二:化学品安全说明书.docx